編輯同志:
2012年5月,我女兒被個體工商戶李某聘請為業務員,李某為我女兒辦理了保險金額為30萬元的人生意外傷害保險,且經我女兒書面同意,指定李某為受益人。兩個月后,我女兒在店內值晚班時,因供電線路老化引發火災而被嚴重燒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從保險公司獲得了30萬元理賠。我向李某索要該款,但被拒絕,理由是其已就我女兒之死另行向我作出了賠償,而我女兒也已事先同意讓其作為受益人。請問:該理由成立嗎?
讀者褚芳
褚芳讀者:
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30萬元理賠款應歸你所有。
一方面,對你女兒之死作出賠償是李某的法定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一條分別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你女兒根據李某的指示值夜班,并在值夜班時受到傷害乃至死亡,明顯屬于從事雇傭活動,李某自然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且鑒于保險賠償與雇員受害人身賠償是兩個不同性質、來自不同依據的賠償,加之生命的無價性,決定了李某不能將兩者混淆,不能以保險賠償代替雇員受害人身賠償,也不能因已作出雇員受害人身賠償,而否定保險賠償。另一方面,你女兒向李某所作的書面同意無效。《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即只要有勞動關系的存在,投保人雖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須在“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范圍內,且必須經過勞動者本人同意。而李某指定自己為受益人,顯然超出了“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范圍,即使你女兒同意也違反了該規定。而《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中也有相關內容。再一方面,李某應當將理賠款交歸你所有。因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漳州人才在線 www.jsyajian.com - 漳州人才網求職精選門戶!
APP名稱:漳州人才在線 版本:漳州人才在線 V2.4 開發者:漳州楷欣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下載APP】
電話:0596-2288480 2888821 2886665 投訴:18960160360 / 18960000505
合作微信: zzrcnet 客服小周: zzrc001 / zzrc005 客服小吳: zzrc002 客服小黃: zzrc003
客服QQ1:93865539 客服QQ2:407177779 客服QQ3:66712636
地址:漳州市薌城區廈門路21-33號 EMAIL:zzrcw@qq.com
薌城區人社局核準號:350602RL0013號 ICP經營許可證編號:閩B2-20200655 閩公網安備35060202000103